集邮品广告禁用“国”字号

12月07日 10:53 编辑: 来源:转载
  工商部门将展开严查

  本报讯“经国家邮政局审批发行”、“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邮市罕见的投资珍品”……这一系列让人耳熟能详的广告语频频出现于一些集邮品广告中。然而,记者昨日从市邮政局获悉,今后任何集邮品广告都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据介绍,最近一段时间,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国家”的名义,宣传其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和投资价值,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是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

  对此,市工商局表示,国家邮政局早已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

  按照规定,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以“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价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市工商局要求各县市工商部门加强对本地集邮品广告的监管,发现虚假违法集邮品广告,要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据了解,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市工商局日前发出通知,并部署专项执法行动,禁止发布5类集邮品广告: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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